麦读实务 阅读过1533篇裁判文书整理出建工施工合同纠纷与工期有关的15个问题《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承包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建设,否则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产生的费用包括违约金、工期延误损失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原因包括承包人原因和非承包人原因,非承包人原因包括发包人原因、不可抗力、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等。涉及工期延误产生的费用问题时,本文探讨的是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笔者阅读的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并参考部分地方法院的指导性司法文件,笔者对与工期有关的答:确定工期认定的依据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不能由鉴定人确定。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纪要条第(五)规定,下列事项,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法院予以明确:(五)约定工期与实际工期认定的依据。条规定,鉴定人应当确定是否工期延误以及延误的具体时间;对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鉴定人可以从专业的角度提出建议。问: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工期延误,承包人认为增加施工内容导致工期延长,但承包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是否应由承包人申请工期鉴定?日)第四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迟延竣工违约责任,承包人以增加合同工作内容导致工期延长进行抗辩,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由承包人对工期申请鉴定。答:目前,没有关于工期鉴定资质管理方面的规定;司法实践主流做法是委托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期鉴定,当然理论界认为监理机构也可以做工期鉴定。
二、工期延误损失和工期延误违约金问题6.问:承包人违反工期约定的,发包人是否可以对承包人进行罚款?答:可以,该罚款的法律性质属于违约金,承包人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法院可依法调整。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2月17日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可以因工期等情形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应当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当事人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7.问:发包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期延误损失的,法院是否可以参照工期延误违约金酌定工期延误损失?答:可以。比如鄂尔多斯市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97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工程最终交付的时间为2011年9月28日,比《承诺书》承诺的竣工时间延迟近四个月,万利公司应当承担延期交工的违约责任。其次,关于延期交工损失的认定问题。虽然大元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2371715元的逾期交工损失,提交了购房合同、支付违约金补充协议、收据等证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违约金已实际支付,一审法院以大元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损失已实际发生为由,对其主张的逾期交工损失未予认定,并酌情参照双方关于逾期交工按每日承担1万元违约金的约定,认定逾期交工损失为119万元,亦无不妥。8.问:工期延误损失和工期延误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答:不能。如河北时代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87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结合案涉一期工程造价及已付工程款等情况,应当认为时代豪庭公司并未拖欠支付工程款,北方嘉园一期工程住宅楼及车库工期延误也并非工程图纸设计变更等客观因素所致。一审法院已经查明,一期工程施工比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延误近九个月,且杜班公司提出上述工期延误的事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工期延误的赔偿责任。时代豪庭公司既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又主张其延期交房产生的实际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针对北方嘉园一期住宅楼及车库工程,时代豪庭公司共向购房业主通过减免费用的方式支付了4110962.55元,本院对上述款项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对于时代豪庭公司有证据证明已实际发生的损失予以支持,并无不当。9.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期延误均有过错的,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是否支持?答:不支持。如道真州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74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双方经济损失的认定及承担问题。广西矿建公司主张其停工损失包括停工期间应付施工队管理人员工资、各班组工人工资补偿费、施工机具租赁损失费、施工材料停放损失费、施工用具租赁损失费,房屋租金等共计18714188.2元,并向一审提交停工损失赔偿费用统计表。道真州绿公司主张其经济损失包括逾期交房合同损失违约金、工期违约损失、工人工资、电费、设备租金等,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共计24573782元,向一审提交其与案外人的借款协议书、《商铺委托管理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电费收据、工期延误期间员工工资表等。首先,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实际产生的损失金额。其次beat365正版唯一官网,因双方共同过错导致工期延误。故一审认定双方自行承担责任并无不当。10.问:发包人主张工期延误损失包括资金占用费、售楼部及办公室租金、管理层及员工工资的,是否支持?答:不支持。比如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13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至于资金占用费、售楼部及办公室租金、管理层及员工工资系万都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支出,与工期延误无直接因果关系,万都公司主张该损失由四川一建承担,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