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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工数条子”也能要回劳务费

发布时间:2024-03-04 02:41:37人气:

  凭“工数条子”也能要回劳务费发生劳务关系应当按照规定签订劳务合同,但劳务合同也存在多种形式,“工数条子”较为常见。当提供劳务一方文化水平偏低,不知如何让用工方书写规范的劳务合同或出具欠条,用工方就会给务工者打“工数条子”。

  发生纠纷后,务工者能凭借“工数条子”要回自己的劳务费吗?近日,记者从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案例。

  2021年3月,聂某、丁某在韩某承包的库尔勒市兰干乡的某工程处打地坪。务工前双方约定聂某的身份为“大工”beat365,丁某为“小工”。

  这项工程一直持续到当年8月,其间,韩某给两人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工程结束后,韩某又给两人打了张“工数条子”,载明聂某为44.5个工,丁某为42.5个工,但并未写明劳务费的具体金额。

  此后,韩某只给两人支付了15000元劳务费。聂某和丁某认为,按照劳务市场大工和小工每日的劳务价格来算,两人还差6850元劳务费没有结清,对此韩某并不认可。为讨要这笔劳务费,聂某和丁某将韩某诉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根据事实,法院认定了聂某、丁某与韩某之间实际为劳务合同纠纷,聂某、丁某为韩某提供了劳务,韩某就应当向两人支付劳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根据“工数条子”上记录的工数和韩某认可的日工资,法院计算出聂某、丁某提供的劳务价值实际为21580元,扣除韩某已向聂某、丁某支付的数额后,法院判决韩某向聂某、丁某支付3850元劳务费。

  库尔勒市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贾领伟介绍,实际生活中,劳务人员和用工方之间多为完成临时工作而达成口头协议,很少订立书面合同,发生纠纷时劳务人员举证较为困难。

  “工数条子”作为一种劳动报酬的证明,包含了劳务的提供及计价的方式,含有提供劳动力的种类、数量、报酬的计算依据,因此劳务人员可以依据“工数条子”主张劳务费。

  当然,需要提醒劳务人员的是,在工作时一定要注意记录工作时间、地点、工作量等,并要求用工方的具体负责人签字确认;工作完成后,要及时结算,或出具书面结算证明(如欠条、对账说明等);在索要劳动报酬时,也应当说明支付的钱款是何款项,或者采取通话录音的方式留存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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